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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立案開庭時間由哪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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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立案開庭時間由哪個決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離婚案件立案開庭時間由哪個決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案件立案開庭時間由哪個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立案後具體哪天開庭,主要是由承辦法官根據承辦案件的多少來合理安排開庭時間,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延長審限,當事人遇到出國、生病等特殊情況,也可以和法官、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開庭時間。
只要開庭時間不超過開庭審限,哪天開庭都是合法的,這部分主要由法官來確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