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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七日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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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七日如何計算
刑事拘留7天如何算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第一百零五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一百零六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