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的二審裁定書
二審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這種判決沒有改變原判決有關認定事實的部分,只改變一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的不正確之處。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的規定,如果二審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裁定沒有問題的話,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所訴,民事訴訟不服一審裁定和刑事訴訟不服一審裁定一樣,都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的。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不服一審判決,還是不服一審裁定,也都可以上訴。但上訴的期限不同,不服裁定比不服判決上訴期限少。因此,噹噹事人不服一審裁定時,一定要在期限內上訴,否則,無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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