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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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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期間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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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糾紛

您好,《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52條規定第2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被執行人屬於惡意裝修出租被執行標的物,這要看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如果是惡意的,那麼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是善意的,那麼該被執行人需要賠償您各種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