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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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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無證駕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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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行政拘留的追責時效的依據是什麼?

駕駛證可不是像我們的身份證和銀行卡那樣平時沒事就能夠隨便放在家中的,只要是自己駕車上路的就必須要將駕駛證隨時都攜帶在身邊,因為無證駕駛是包括當初不帶駕駛證的這種行為的,因為誰也沒辦法確定當事人到底是沒有帶還是根本就沒有駕照。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是無證駕駛行政拘留的追責時效的依據是什麼?


  一、無證駕駛行政拘留的追責時效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法律,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2年。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無證駕駛是如何認定的?

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註銷、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

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有律師將1至5情形稱為“絕對”無證,6至9情形稱為“相對”無證,10情形稱為“疑似”無證。

雖然在行政處罰法當中規定的無證駕駛的追責時效是兩年之內,但這種情形在實際生活當中根本就不會發生,所謂無證駕駛肯定是當時就被工作人員給發現了的情形,而且一般的無證駕駛是根本不會將當事人行政拘留的,通常都是進行罰款或者是扣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