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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的爭議解決辦法

法律2.91W
合夥協議的爭議解決辦法
消費者爭議的解決辦法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在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以後,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從而使爭議得到合理的解決。雙方在和解的過程中,一定要態度端正,本着與人為善,誠心解決糾紛的態度進行協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做為經營者來講,要正確的看待自己的問題與不足,要勇於承擔責任,以取得消費者的諒解,做為消費者來講,在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要使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覺的承擔責任,從而求得和解實現,避免矛盾激化。但是雙方的協商和解應堅持原則,合乎法律,互諒互讓應有限度,如果消費者發現經營者有假冒他人商標,在商品中摻雜、摻假,出售不符合保障人體、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毫不留情的予以揭露,使其受到應有的懲處,以免繼續損害其它消費者的利益,貽害社會。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後,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爭議所持的觀點和認識的差距較大,沒有協商的基礎。在此情況下,就有必要藉助第三者的力量居中調解,使爭議得到妥善的解決。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協會具有調解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職能,據此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爭議不能協商和解時,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居中調解,以使爭議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消費者協會在接到申請後,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堅持雙方自願,調解內容合法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居中進行調解,或代表受損害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交涉,以求得到爭議事項的妥善解決。如果調解達成協議,消費者協會應當製作調解書,雙方應按調解書載明的內容各自履行各自的義務,但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在消費者協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就需要採取別的方式解決了。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後,又不能與經營者達成和解時,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提出申訴,以求得到行政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8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消費者在向行政部門申訴時,應當按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提出,如消費者購買到的變質食品的爭議,應當向食品的監督部門提出申訴。購買到的偽劣藥品的爭議,應當向藥品監督部門提出申訴等。行政部門在接到消費者對購買的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申訴後,在其受理和職權的範圍內,應及時進行調查和取證,對經營者僅承擔民事責任的,可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組織爭議的雙方進行調解,以使爭議及時合理的解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雙方應按調解書裁明的內容各自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樣,行政部門製作的調解書與消費者協會製作的調解書一樣,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行政部門在處理消費者申訴案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時,不依法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將案件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 消費者和經營者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消費者權益爭議交由第三方做出裁決,以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解決爭議的特點,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均可達成涉及財產權益的爭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依據《仲裁法》的規定和雙方自願的協議,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再製作調解書。如調解不成,依法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它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或雙方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消費者和經營者沒有涉及財產權益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爭議是一種民事權益的糾紛,消費者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經營者的不法侵害後,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由於消費者權益爭議大多屬於事實清楚,證據也較為充分,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採用訴訟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的特點,能夠使案件得到徹底的解決,且有強制執行力。消費者要通過訴訟尋求司法保護,這就要求消費者要具備一定的訴訟知識和技能,對一般的消費者來講,有一定的困難,因此,對案件較為複雜,爭議較大的消費者糾紛,消費者最好能聘請律師協助進行,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