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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反擔保的有關規定

法律3.09W
訴訟保全反擔保的有關規定
訴訟保全反擔保條件

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就是我國關於訴訟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據,包括訴訟前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中財產保全制度。


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反擔保制度的法律依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對於擔保的要求並不一樣。對於訴訟前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對於訴訟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法律的制定,不僅僅是約束我們,同時也是保障我們的利益,以及在他人侵權的時候,可以為自己維權,但是前提是需要我們守法。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有關訴訟反擔保是什麼意思這一問題,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到本網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