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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過期了企業事務還有效嗎

法律2.19W
合夥協議過期了企業事務還有效嗎
合夥協議過期了企業事務還有效嗎
合夥合同是典型的繼續性合同,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終止,但當事人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經營管理相關事務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性質界定依然要按照原合同進行。
首先,合夥企業分為有期限合夥和不定期合夥
其次,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再次,有期限合夥,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最後,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