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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構成要素

法律3.07W
高利轉貸罪構成要素
高利轉貸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主體要件

高利轉貸的犯罪主體不是一般主體,而是特殊主體,即已獲得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的個人或者單位,亦即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的特定貸款人。如果沒有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資金,則不可能是貸款人,那麼就不可能實施高利轉貸行為。

2、主觀要件

本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高利轉貸罪的主觀故意有兩個具體內容:

一是故意虛構貸款用途;

二是故意將取得的貸款轉借給他人。

貸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沒有虛構貸款用途,沒有準備轉貸,取得貸款後,因生產生活的客觀原因發生變化,不再需要使用貸款,而將貸款轉借給他人,且不以牟利為目的,這雖然違反貸款合同約定,但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貸款資金的管理秩序。為了維護信貸資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則》明確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禁止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轉貸行為,虛構貸款用途,挪用信貸資金,違反貸款合同約定,必將破壞信貸資金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

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已經實施轉貸行為。本罪的構成,關鍵在於行為人在客觀上已經實施高利轉貸行為。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即使有虛構貸款用途和高利轉貸意圖,但後來沒有實施高利轉貸行為的,不構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結果犯,有高利轉貸和非法獲利行為的實際發生,並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