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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判幾年

法律1.96W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判幾年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