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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動撤訴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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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動撤訴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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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動撤訴裁定書

目前的這個按自動撤訴裁定書範本,可以這麼寫:民 事 裁 定 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本院在審理……(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因……(寫明原告不預交訴訟費;或者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後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等情況)。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