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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需要反訴的情形

法律3.14W
繼承糾紛需要反訴的情形
反訴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設置反訴制度的目的及進行正、反合併審理、提高訴訟效率的需要,提起反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為主體的特定性。 二、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有牽連的,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或相關聯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的目的是在於要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四、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根據牽連管轄,人民法院可能獲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糾紛存在協議管轄或者專屬管轄的情形,本訴法院不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管轄權,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訴。 五、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適用了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則不能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