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章不得簽訂合同嗎
項目部可以簽訂合同嗎
項目部可以簽訂合同嗎?如果在企業經營離不開法人印章。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要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業務章等。從法律上講,上述印章對外均可代表企業。建築企業由於施工項目眾多、分散,且項目所在地常常與建築企業住所地不在同一個地區,在建築企業未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分公司的情況下,為了方便經營,項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實踐中,有些建築企業按施工項目分類,有多少個項目就設多少個項目部公章,還有一些建築企業按施工力量分類,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設多少個項目部公章。由於項目部系建築公司內部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未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在使用項目部公章的場合,如何認定項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關合同的效力,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建築企業需高度重視。筆者認為,認定建築企業項目部的公章,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一:建築企業出具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授權項目部公章在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內代表建築企業。
1、項目部公章未超越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範圍的,項目部公章應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項目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機械地認定項目部公章沒有法律效力。
2、項目部公章如超越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如建築企業追認,則項目部公章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如建築企業未追認,按下述第四種情形處理。
情形二:建築企業出具授權委託書,但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不明確。
此種情況下,建築企業應對其授權不明確負責,項目部公章應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但對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證實建築企業出具授權委託書的事實。
情形三:建築企業未出具授權委託書,但事後認可項目部公章。
此種情況下,項目部公章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築企業未出具授權委託書,事後也不認可項目部公章。
此種情況下,項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證明的作用。
1、如對方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實儘管使用的是項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是建築企業(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築企業簽訂,工程竣工結算由建築企業與發包方進行等),或能夠提供建築企業認可項目部公章對外效力的其他證據,則應視為建築企業追認項目部公章,項目部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準用民法無權代理相關規定,凡不需法定資質即可進行的行為(如項目部購買某件商品或設備的消費行為),應認定項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應有效,但因項目部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建築企業承擔;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法定資質方可進行的行為(如建築施工行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等),則應認定為項目部主體不合格,以項目部公章簽訂的合同相應無效,但項目部因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建築企業承擔,同時,建築企業應承擔其所屬項目部違反資質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情形五:項目部公章被他人盜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單位對因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證據證明單位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被害人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否則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該種情形下,項目部應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報案記錄、用章記錄等,以備將來引起糾紛時使用。
綜上所述,無論何種情形,建築企業均應對其項目部公章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建築企業有必要加強對項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部公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項目部公章的,應實行嚴格的審批及登記制度;對違反上述制度的,予以嚴肅處分,以防範項目部公章使用混亂所致的潛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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