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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服的法院管轄

法律2.96W
仲裁裁決不服的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不服的法院管轄
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也規定: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這些規定,對於有仲裁協議的案件,一般的原則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除外。

仲裁具有嚴格的契約性質,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

正是基於對當事人的意願的尊重,才產生排除法院訴訟管轄的效力。

但仲裁協議的效力也不是絕對的,它既然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明示協議或者某種行為來放棄或解除,例如雙方簽訂書面解除仲裁協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另一方應訴作出答辯,都能解除原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