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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支付原則

法律2.33W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支付原則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支付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