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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強制執行 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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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強制執行 催收
税款罰款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為了保障國家税收罰款及時、《行政處罰法》、《税 收徵收管理法》都對處罰的強制 執行進行了明確,這些規定進一 步明確了執行中税務機關的主體 地位,為税務機關行使税收罰款 的強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據。


(一)《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 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 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 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 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 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 72天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 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 p>


(1)到 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 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 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 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 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 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 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做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 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 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三)《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人逾期不 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 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 定,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 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變更具體行政 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複議機 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一般申請行政複議都是在做出某種決定以後的60天之內的,但實際上如果已經到了強制執行的階段才要去申請行政複議的話恐怕也早就超出了時間界限了,因為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到申請強制執行的這個時間段是很長的,本來就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時間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