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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的個人債務

法律2.03W
夫妻離婚後的個人債務
離婚後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