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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判決書

法律2.81W
不當得利的判決書
請問不當得利判決書範例是什麼樣的呢?
你好,不當得利判決書範例如下: 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贛民初字第03002號 原告宋某,居民。 委託代理人徐亞萍,江蘇瑞裏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居民。 委託代理人丁某,居民。 原告宋某與被告宋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瑩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15年7月1日、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繼任的委託代理人徐亞萍、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2月份,原告所在的社區房屋拆遷,原告共得拆遷補償款353755元。2015年3月份,被告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原告所有的拆遷補償款353755元從銀行取出存至自己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此款,但被告拒不返還。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現金353755元及利息,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並非其真實意思表達。原、被告系叔侄關係,被告小時候過繼給原告,原、被告雙方關係一直很好。社區房屋拆遷,原告私下明確告知被告,拆遷補償款贈與給被告。被告從生活方面對原告照顧贍養,原告沒有要回贈與的理由,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系叔侄關係。原告未結婚、未生育子女。2014年12月,原告位於贛榆區青口鎮東沙社區漁業組113號的房屋拆遷,共得拆遷補償款363755元。該拆遷補償款一直放在青口鎮東沙社區。因原告生病,花去10000元,剩餘的353755元由原告宋繼任的弟弟宋某某從青口鎮東沙社區領走並由其保管。因宋某某外出打工,便將353755元的拆遷補償款交由被告保管。該拆遷補償款現存在被告的名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拆遷補償款353755元。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被告名下的300000元存款予以保全。庭審中,被告主張其系原告的過繼兒子,該拆遷補償款系原告贈與,但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另查明,原告居住在連雲港市贛榆區社會福利院。被告宋二永與其父母一起生活長大。原、被告之間並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收養手續。原告現患有癌症,遂申請法院先予執行。經本院審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30000元,該30000元已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