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香港雙方同意離婚程序

法律2.2W
香港雙方同意離婚程序
香港雙方同意離婚程序是什麼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
您好,在香港雙方同意離婚程序是這樣的,首先.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穫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準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暫準離婚令頒佈後,沒有其它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法院頒佈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