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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關於立案登記

法律2.93W
陝西省關於立案登記
陝西省搶奪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定罪處罰。 “情節嚴重”情形包括: 1、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 2、利用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3、以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取款人為搶奪目標的; 4、搶奪殘疾人、年滿60週歲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搶奪醫療、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另外,如果是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行搶,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撞擊或者逼擠被害人,乘機奪取財物的; 2、強行撞倒被害人後奪取財物的; 3、奪取財物時,被害人不放手,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強搶財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1.22法釋[2000]35號) 第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