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解除合同糾紛的管轄

法律3.24W
解除合同糾紛的管轄
發生合同糾紛,請問下解除合同的管轄是哪呢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準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該條規定使用“爭議標的”一詞,主要是來源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並借鑑其他國家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就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因此,可以稱為“涉訴債務”。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義務的履行地,合同義務履行地根據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可以是一個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雙務合同和多務合同,當事人分別負有不同的合同義務,通常每一合同義務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如是。當事人因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時,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則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這既明確簡單,又符合糾紛管轄的最密切聯繫地點的原則要求。即使是單務合同,如果存在兩項以上的不同合同義務時,也可能出現兩個以上履行地的情況。發生合同糾紛時,也要以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履行地。對“爭議標的”的理解,特別注意不能把“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在合同糾紛中,是基於合同關係主張對方承擔的合同責任的聲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訴訟請求種類來確定,只能依照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也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以上為解除合同的管轄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