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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

法律2.42W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限最長為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總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當然,每個地方的失業保險條例可能存有差異,具體的當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期限,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