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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拆遷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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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拆遷怎麼補償
柳州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標準

最新柳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予貨幣補償。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拆遷非租賃房屋,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


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八條政府土地儲備項目拆遷的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異地提供安置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三十九條在舊城區改造中,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而需進行房屋拆遷的,由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時對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一併實施補償。違法建築或臨時建築物所佔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拆遷時應對其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補償。


第四十條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被拆除建築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屋區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規劃區中的地理位置。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


房屋建築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證件註明的建築面積。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麪積原則上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的為準;產權檔案未記錄的,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為準。有爭議的。拆遷當事人應當向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或者答覆。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地產估價規範及有關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評估原則,採用適當的評估方法。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拆遷當事人抽籤或者拆遷估價機構竟標等方式進行。具體辦法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符合資質等級、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名單,供被拆遷人選擇。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四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資深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成立柳州市房屋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


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鑑定。


第四十五條估價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拆遷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户估價報告。


拆遷當事人對分户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可以共同另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拆遷當事人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書面申請複核估價也未另行共同委託評估的,視為對估價結果無異議,估價結果作為拆遷補償依據。


第四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複核估價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共同委託評估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核估價結果或另行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拆遷評估技術委員會書面申請技術鑑定。


拆遷當事人自收到複核估價或另行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未書面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的,視為對複核估價或另行評估的結果無異議。複核估價或另行評估結果作為拆遷補償及裁決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補償金額的計算分別為:


(一)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


(二)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本市最小户型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以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準),拆遷人應當按照該總價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


最低補償標準和最小户型標準,由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第四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市區內不同地段兩處以上的安置房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建築設施配套要求,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住宅房屋安置用房建築面積應不小於被拆遷產權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拆遷補償安置尚未完成前,拆遷人不得轉讓、抵押、租賃安置用房,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確定安置房源。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安置用房的價格可由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十條被拆遷房屋已作裝修裝飾的,除可移動的裝修裝飾部件、材料外,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裝修裝飾部分的重置價格、使用年限等因素,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會同造價、物價等管理部門,根據本市裝修裝飾材料市場情況,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裝修裝飾補償指導價格,供拆遷當事人參考。


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裝修裝飾不予補償。


第五十一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前款所稱公益事業是指科教、文化、衞生、社會公共福利性,非生產性、營利性的事業。


第五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十三條拆遷下列情況的房屋,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被拆遷時,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提供安置房實行產權調換,減免產權調換所補差價,並適當減免超出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築面積的部分差價。


(一)被拆遷人在拆遷時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被拆遷人是孤老、孤兒、孤殘且確屬生活困難的。


第五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條件的,有關部門應予優先購買或者承租。


第五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係或者重新設定抵押房屋後,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拆遷期限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沒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費提存。


拆遷人應當在辦理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並將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告知抵押權人之後,方可拆除房屋。


第五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7元支付搬遷補助費;安排臨時週轉房的,應當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非住宅房屋按實際搬遷的貨物和設備拆裝、運輸的市場價格支付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網、空調和供電、供水設施等遷移的,按現行遷移安裝收費標準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五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產權調換需要臨時過渡,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臨時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8元或者與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同類結構的住宅房屋出租市場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八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過渡期限以拆遷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為準。


因拆遷人的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6個月內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的按3倍支付。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6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的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九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4%的補償。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對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補償款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支付給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