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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能否提管轄權異議

法律1.26W
公告送達 能否提管轄權異議
移送管轄後要重新公告送達嗎

移送管轄後不要重新公告送達,


移送管轄之後就應該對該案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決定起訴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