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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能否只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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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能否只訴離婚
離婚訴訟中能否分割債務

可以,《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離婚時必須處理財產、債務問題,其立法意圖是為減少訴累,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睦。


因為離婚一般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問題,其實是訴的競合,離婚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存在主從關係,而將案由定為離婚。


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問題,這種訴的競合,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從民事訴訟理論的角度分析,應該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


因此,除非是在離婚問題解決後另行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才是單一的案由。否則根據《婚姻法》,在離婚案件中,有財產、債務的,就需要一併處理。


審判實踐中,有的離婚案件對於債權債務雖然做了處理,但對於一些似是而非的債權債務沒有處理。其實,因為似是而非不予認定是可以的,但不做處理不行,不能退避三舍,避而不談,也影響司法權威與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