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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別人指示行賄罪得量刑

法律3.2W
受別人指示行賄罪得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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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別人指示行賄罪得量刑的相關法律規定

受別人指示行賄罪得量刑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行賄罪量刑標準: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罪量刑標準: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行賄罪定罪量刑。
  單位行賄是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如果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行賄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飽私囊,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本條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個人行賄罪處罰,即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