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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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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法律條例
軍婚法律規定探親假
軍婚法律規定探親假規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雙方每年均享受探親待遇一次,幹部假期為30天(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假期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 (2)幹部與愛人、父母分別居住三地的,幹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 (3)夫婦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幹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幹部調動的當年只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時間為30天。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45天。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天,並一般應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准,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