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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土地糾紛

法律1.87W
出嫁女的土地糾紛
“出嫁女”的範圍

我國,“出嫁女”通俗的講就是指農村已婚嫁出去的婦女,又稱“農嫁女”、“外嫁女”。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裏,“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是不能參與原集體經濟組織事務的,以後甚至都不能繼承其孃家父母的遺產。這樣的傳統的婚嫁觀念還牢牢佔據着許多農民的頭腦,因此現實中也是極大損害了“出嫁女”的平等權益。


而實際上,廣義的“出嫁女”範圍還應當包括:


1、嫁外村或城鎮但不遷出户口的婦女;


2、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遷入的婦女;


3、嫁出去後為分紅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4、嫁出後沒有生活來源又遷回原籍的婦女;


5、嫁出去後沒有遷出户口就離婚的婦女;


6、遷回原籍的離婚婦女;


7、再婚“嫁入女”;


8、離婚後遷回孃家的婦女;


9、與“出嫁女”相關的人員,如嫁入本村的婦女所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出嫁女”的計劃內、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現較多的是嫁出去後為分紅遷回原籍(包含“出嫁女”本人或全家)、離婚後遷回孃家及將與前夫所生子女户籍一起遷入的情況。


分配徵地補償款是有嚴格的標準和原則的,能否參與到分配中來,也是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家庭户籍的情況來確定,户籍中有的人,可以參與到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否則是不可以的。參與分配補償款的任何一方都要嚴格遵守分配的原則,確保分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