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之前的債務
終止合同後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終止合同後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 ,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 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二、合同終止有什麼後果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係的消滅兩層含義。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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