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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訴訟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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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分配的訴訟代理詞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由於法律未明文規定賠償權利人之間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等問題。故實踐中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常常會因認識不一致引發爭議。有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部分,首先應分出一半屬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為死者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繼承法》的規定分配。還有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屬於賠償義務人對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種物質損失的賠償,應比照死者的遺產,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依《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也有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依法不能繼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親屬分享。爭議存在,説明沒有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正確認識其分配主體與原則。


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即分配主體


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


這裏有個情況,即父母家庭成員身份的確定問題,在父母多子女情況下,死者父母自己單獨生活或跟隨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員。在實踐中,有些人因此認為,此時,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員,不應成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即分配主體。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失偏頗,無論死者父母自己單獨生活或跟隨其他人生活,基於直系血親關係,父母永遠是其最親近的人,對每個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員。因此賠償權利人近親屬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這與《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並不矛盾。


2、死亡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的分配原則。


實踐中存在多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賠償權利人與《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故應當由死者近親屬依《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平均分配。因交通事故、故意傷害(殺人)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一般應該均分。理由:首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物質損失,其計算依據中直接的一個指標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純收入。這些財產在死者正常死亡後最終會被繼承。其次,死者的近親屬是導致死亡的侵權行為的間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給他們帶來痛苦,也使他們喪失了未來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再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我國雖無明文規定,但對於死者身後的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卻不乏先例。如《保險法》有所規定。保險金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獲得的賠償,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相近。


該觀點存在問題是,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並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於死亡之後,不能列入遺產範圍。分割時自然不能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二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性質是一種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性質上不同於遺產。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喪失,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而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顯然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死亡賠償金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該觀點存在問題是,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後,夫妻關係終結。死亡賠償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發生在夫妻關係終結後,所以不是共同財產,不能先分出一半給生存方。


第三種觀點認為,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雖與《繼承法》的法定繼承人可以重合,但並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程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在分配時必須同時考慮另外兩個因素:一方面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賠償權利人中是否可以單獨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形存在。這兩個不同於《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所確定的均分原則的特點,表明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並不適用《繼承法》。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關係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


死亡賠償金更多的是涉及物權法,因此在進行刑事訴訟時,可以申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合法權益的維護。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