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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規定,第二職業限制 違約

法律1.63W
合同 規定 第二職業限制 違約
勞動合同中職業病危害是怎麼規定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