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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學了在學校玩出事了還是歸學校管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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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學了在學校玩出事了還是歸學校管麼
放學了在學校玩出事了還是歸學校管麼
放學了在學校玩出事了還是歸學校管麼?
學生放學後、回到家之前的這段時間屬於學校管理和家庭監護的真空時間,有可能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因此面臨責任承擔問題。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與學生是否自行滯留學校、學校是否進行安全教育、是否盡到監管責任、教師讓學生滯留學校的行為與發生傷害事故的行為的因果關係有關。學校應加強對學生放學後的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教育檔案管理,注意學生放學後、離校前的安全管理,並要求教師放學後儘量不要讓學生滯留校內。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根據發生意外的情況確定,具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放學後在學校玩出事了首先需要釐清事故的過錯方如果學校承擔了一部分的責任,則需要對學生進行賠償。但是在一些實際的案件當中,有時學生是因為自身的原因遭受了傷害,此時學校則不予賠償。除此之外,八週歲也是界定學校負責範圍的一個年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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