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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清算糾紛訴訟

法律3.11W
個人合夥清算糾紛訴訟
個人合夥清算糾紛訴訟
1、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序(普通清算、特別清算)合夥人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夥企業組織清算的,為普通清算,又稱為一般清算;

合夥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為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2、清算程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開始(1)全體合夥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合夥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3、清算人的確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事務(由清算人執行)(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支付清算費用;

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合夥企業的債務;

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6、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7、清算報告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