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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與聯繫

法律1.13W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與聯繫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而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者都屬於搶,區別在於一個在與劫,一個在於奪:

第一,社會危害性不同。

搶劫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它既侵害了人身權利,又侵害了財產權利,因此搶劫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之一。搶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侵害財產權利上,對人身權利的侵害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比搶劫小,但也受到國家的嚴厲打擊。

第二,暴力的作用對象不同。

搶就意味着使用暴力。其中搶劫的暴力行為作用的對象主要在於被害人身上,搶劫者通過暴力打擊、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作用於被害人身上(包括心理),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對財產的非法佔有。而搶奪的暴力行為作用的對象主要在於財物上,搶奪者往往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暴力,在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情況下非法佔有財物。

第三,犯罪標準不同。

搶劫社會危害性大,只要屬於搶劫就算犯罪,而搶奪危害性較小,一般要求數額較大才入刑,按最新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算數額較大。

因此,搶劫罪和搶奪罪還是比較容易區分的。只是針對於朋友這個案子,可能屬於飛車搶奪的情況,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還需要着重注意以下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5號】第六條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