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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同違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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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同違約條件
採購合同違約條件有哪些規定呢?
一方違約時,可選擇適用定金罰則或違約金條款(兩者不能同時適用)。因此,如果因甲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選擇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但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乙方選擇要求甲方按單株價格的三倍支付違約金。甲方可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調低違約金標準。 人民法院會依據乙方的實際損失、甲方的過錯程度等情況,適當調低違約金。調低後的違約金數額,可能會低於適用定金罰則的數額。 而對於訂製品質量違約,則有這幾種處理方式: 1、產品與圖紙不符,如果產品徹底無法修改、使用,應要求退貨並索賠損失;如果經過修改能夠使用,那麼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應由供方承擔,或者以其他形式作為補償,比如扣除質保金、供方換貨、補貨等。 2、所供產品與要求的參數不符,如果顏色不對、花色不對,必須要求供方換貨並進行賠償;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牽涉出材率問題,可以通過補貨形式解決。 3、所供產品技術規格不符,如公差過大、用料純度或者標號 不對、或者生產工藝不正確,此種情況如果訂單不允許改動或者公差無法修葺,必須要求對方退貨,並支付賠償金。 4、產品功能與性能規格不符,比如功能達不到要求、操作過於複雜不人性化,公司無法接受,此時必須終止合同,宣告採購失敗。 處理採購合同中的價格違約。 首先要找到違約的原因,違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中沒有價格調整協議;二是有了價格調整協議,但價格變化超出了協議範圍。 其次,根據原因採取對應處理辦法。在簽署採購合同時,應附上價格調整協議,價格調整協議一定要規定合同生效的價格變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價格變化過大。如果合同執行過程中價格有變,我們應該在價格協議的基礎上與供方交涉,盡最大努力説服對方履行合同。如果價格變化超過最大幅度,供需雙方都可以終止合同或者就價格問題重新簽署合同。 處理採購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數量違約時,要考慮三種情況: 1、前置期滯後違約; 2、前置期提前違約; 3、前置期不穩定違約。 對處理採購合同中的服務違約方面,服務違約一般存在這幾種情況:物流服務違約、培訓服務違約、設備維護服務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