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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對債權人的利弊

法律1.87W
破產清算對債權人的利弊
破產清算對債權人的利弊
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佔有、處分並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於破產清算的目的。債權人不能得到完整的債權賠償,因為財產由所有債權人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