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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轉讓安置協議

法律2.2W
人員轉讓安置協議
人員安置

1、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對徵地農轉非人員採取社會保障與貨幣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2、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具備以下條件的成員,可享受安置:


發佈徵地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死亡未註銷人員,已錄取或聘用為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佔編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含輪換工)、人民團體工作已退休後户口遷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除外];


從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徵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


現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員,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時户籍從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遷出人員;


被大中專院校錄取時户口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徵地時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畢業一年以上重新再讀學生);


市、縣人民政府發佈徵地公告之日起至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收養等已經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户的人員,或經公安部門認定可以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入户並在期限內辦理農轉非手續的人員,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至(五)項規定成員,只辦理農轉非手續,不予安置。


3、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公安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至(五)項的人員全部農轉非並享受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收的,按人隨耕地走的原則,在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至(五)項的人員中確定的農轉非人員並享受安置,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徵收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收土地前人均佔有耕地面積。


5、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以貨幣方式安置;每名安置人員的安置費用按照徵地時被徵地農轉非人員人均分攤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之和計算;其人均分攤的土地補償費由徵地單位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中直接抵扣支付給個人,人均分攤的安置補助費由徵地單位核算並直接支付給個人。


6、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由被徵地農轉非個人、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政府共同承擔。安置辦法如下:


養老保險


1、徵地時由徵地單位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並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從16週歲開始享受1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每增加2週歲增加1年、最高不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作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應繳費年限;應享受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作為補充繳費年限。


在校大學生由本人及其父母申請,經審核並公證後,可以不辦理參保手續;徵地時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這兩種情形的人員,參照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方式給予貨幣安置;


已經繳納一定年限養老保險的人員,由本人申請,經審核並公證後,可以按繳納15年的要求,扣減已繳納年限後由徵地單位為其一次性繳納剩餘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


2、徵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含應繳費年限及補充繳費年限,下同),由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具體承擔辦法如下:


被徵地農轉非個人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8%×繳費年限,由徵地單位從其人均分攤的安置補助費中代為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結餘部分由徵地單位支付給個人。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2%×補充繳費年限(所有被徵地農轉非人員補充繳費年限的累計數),由徵地單位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中代為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結餘部分由徵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


個人、集體按上述原則承擔後的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


3、徵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總基數的8%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個人賬户。


4、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5、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省上的統一規定執行。


6、應繳納或者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今後國家和省上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醫療保險


1、徵地時由徵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徵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徵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徵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20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2、徵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當年居民醫療保險按第二檔籌資標準×繳費年限。


3、徵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連續享受9年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徵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至終身。


失業保險


1、徵地單位應為徵地時年滿16週歲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卹金等失業保險費,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因失業保險待遇調整、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等,徵地時未繳足的,調整後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補繳失業保險費。


2、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從徵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得超24個月,且不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被徵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卹金的支付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失業人員相同。


3、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或再就業的,可一次性領取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的,憑工商營業執照等材料申報;再就業的,本人提供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等材料申辦。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以後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建立就業培訓指導和職業介紹制度。具備勞動能力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可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多途徑實現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符合城鎮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鎮醫療救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