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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還貸的房屋離婚時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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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還貸的房屋離婚時怎麼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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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正在還貸的房子的分配


  

1、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產權證且產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僅為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的一方的,此種情況下,雖然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但是仍應當認定按揭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原因在於,雖然產權證書是在婚後取得,但是該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於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並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

2、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夠達成協議的,按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房屋的價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後共同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前者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後者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3、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取得產權證且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一方的

若雙方都沒有主張購買按揭房屋的款項是以自己婚前的財產等歸屬於一方的財產支付的並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則應當認定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説婚前買房且已經獲得產權證,即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若離婚時還未拿到房產證,且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了,就要按首付和房貸比例來分割,總之,離婚財產分割正在還貸的房子具體該怎樣劃分房產所有權,要看情況而定,但如果雙方協商約定了或者出現贈與的情況,那又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