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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法律2.67W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規定包括哪些?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標準如下: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