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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關外遇

法律2.03W
婚姻法有關外遇
婚姻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
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任何人都不願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於雙方户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説,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如果方法得當,所需費用僅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如果安排得當也不用一個月。另外,對於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


對於夫妻雙方即使分居三年,雙方沒有辦理任何手續,那麼雙方還是屬於婚姻狀態,但是如果其中一方選擇進行離婚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提出提交,雙方已經沒有履行夫妻義務三年。那麼法院就會判決夫妻雙方進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