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原則
法律3.05W
企業兼併原則
企業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法律行為。企業兼併的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要求,是市場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也是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一、企業兼併的原則
1.企業兼併要以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為指導,使存量資產向需要發展的重點產業、新興產業和生產短線產品的企業流動,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合理流動。
2.企業兼併應遵循自願、互利和有償的原則,在市場競爭中進行,實現優勝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強制或阻撓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
3.企業兼併要注重實效,其衡量標準是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社會效益。
4.企業兼併除國家有特殊規定者外,不受地區、所有制、行業和隸屬關係的限制。
5.企業兼併既要促進規模經濟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壟斷,以有利於企業之間的競爭。
6.商業企業的兼併,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益,還要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經營蔬菜、小百貨和從事其他生活服務的小型商業、服務業門店,在兼併時應統籌考慮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向。
二、企業兼併的形式
1.購買式
即兼併方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這種形式一般是以現金購買條件。這種形式一般是以現金為購買條件,將目標企業的整體產權買斷。這種購買只計算目標企業的整體資產價值,依其價值而確定購買價格。兼併方不與被兼併方協商債務如何處理。企業在完成兼併的同時,對其債務進行清償。
購買式兼併,可使目標企業喪失經濟主體資格。兼併企業的購買價格,實際上是被兼併企業償還債務以後的出價。因此,兼併企業即使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目標企業的資產仍大於債務,而使兼併企業獲得實際利益。
2.承擔債務式
即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作為被兼併企業,所有資產整體歸入兼併企業,法人主體消失,喪失經濟主體資格。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兼併企業沒有理由取得被兼併企業的財產而拒絕承擔其債務。
這種兼併的特點是,兼併企業將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產權一併吸收,以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併。兼併行為的交易不是以價格為標準,而是以債務和整體產權價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標企業都還具有潛力或還有可利用的資源。
3.吸收股份式
即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為兼併企業的一個股東。
吸收股份式的企業兼併,使被兼併企業的整體財產併入兼併企業,被兼併企業作為經濟實體已不復存在。吸收股份式也發生在被兼併企業資大於債的情況下。被兼併企業所有者與兼併企業一起享有按股分紅的權利和承擔負虧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這種兼併形式為數甚多。其中包括資產入股式、股票交換式等。
4.控股式
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達到控股,實現兼併。被兼併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資格,不過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兼併企業作為被兼併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併企業有原有債務不應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因此,被兼併企業債務由自己以其所有額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清償,日後破產了照此處理,與兼併企業無涉。
這種兼併不再是以現金或債務作為必要的交易條件,而是以所佔企業股份的份額為主要特徵,以達到控股條件為依據,實現對被兼併企業的產權佔有。這種控股式兼併一般都是在企業運行之中發生的兼併行為,而不是以企業的停產實現轉移。這是一種平和的兼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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