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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執行的條件

法律2.34W
繼承人申請執行的條件
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條件有哪些

1、繼承人須為繼承開始時的生存之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止於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無繼承資格。但是,現代各國繼承法都規定對未出世的胎兒有保留繼承份額的規定,我國繼承法也對這個問題加以規定。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2、繼承人須為未喪失繼承權者。


雖然繼承人有繼承能力,又位居繼承順序,但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就可以享有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時,繼承人則喪失其繼承人的地位。


3、繼承人須為位居繼承順序者。


未出生胎兒也是一個活體,享受繼承權益。在遺產繼承中,涉及的繼承人有時比較多,但是繼承人之間是平等的繼承關係,不能剝奪未出生胎兒的繼承權,如果胎兒出生後即死亡的,則在死亡時取消繼承權。相關法律對此情況的規定主要也是為了保護合法的繼承關係,如果爭議可以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