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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間接代理,如何區分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法律2.56W
什麼是間接代理 如何區分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由該條規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構成要件有:


1、被代理人給代理人授權;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


3、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後果承擔責任。


(二)間接代理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三)如何區分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現在:


1、它們都需要通過委託和授權才能產生,這種委託和授權構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係,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生聯繫,形成真正的代理關係。代理人只有根據委託授權從事代理行為,該行為的後果才能對委託人產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活動的,因此代理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在符合間接代理要件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選擇權,則間接代理也會發生和直接代理一樣的效力。


 二者的區別表現在: 


1、從事法律行為所依據的名義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還是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代理行為是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主要區別。
直接代理也可以稱為顯名代理,此處所説的顯名不僅要求代理人與第三人發生交易時,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並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為;還包括代理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約。這就是説,要貫徹完全的公開性原則。
然而,間接代理則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義但是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嚴格説它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況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權的範圍內行為,或者即使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但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都會使代理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被代理人應當承受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在間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合同關係,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間接代理的條件以後,因本人行使介入權和第三人行使選擇權,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