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黃金範本
事實辯護黃金37天的作用有什麼
1.會見
筆者認為,會見權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權利之一。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後,往往與外界聯繫不暢,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又因為缺乏對法律知識的瞭解,往往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筆者辦理的案件當中,有一位當事人被指控犯盜竊罪,但是當事人本人一開始陳述自己沒有實施盜竊行為。某日,偵查人員將該當事人與其他兩位同案犯從看守所帶到公安局,當着該當事人的面,釋放了另外兩位犯罪嫌疑人,並且告知該當事人:“他們兩人認罪態度好,辦了取保候審手續。你認罪態度不好,等會再送回看守所。”該當事人思家心切,為了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當天在偵查機關接受訊問,並且自認實施了盜竊行為。後來該當事人陳述自己自認犯罪的原因,因為沒有證據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該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判決該當事人構成盜竊罪,且因為數額巨大,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實刑)。事後才發現,偵查機關之所以當天將該當事人從看守所帶出,是因為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該當事人不予批捕。試想,如果有律師在此期間會見了該當事人,他還會因思家心切而不顧事實“自認”實施了犯罪行為嗎?那他還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嗎?
在另外一個案件中,偵查機關以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該當事人始終認為自己沒有任何的故意傷害行為,説被害人是自己失足從高處跌落,現場多名證人中僅有一名處在不利位置的證人作證看見該當事人將受害人從高處推下。在關押多日後,偵查人員告知他受害人只是受了輕傷,如果認罪然後賠點錢就可以出去了。於是,該當事人在筆錄中承認把受害人從高處推落,並一再表示向受害人道歉。事實上,該受害人已經在案發時當場死亡。後來,該案當事人被判處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目前尚在監獄服刑。
律師在會見時,重點會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介紹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識,並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筆者認為,在眾多權利當中,重中之重是“仔細閲讀訊問筆錄、提出異議並修改的權利”並且一定要確保自己的辯解被記錄在筆錄中,千萬不要沒仔細看筆錄就簽字,也不要認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問題,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不少當事人對筆者抱怨,筆錄上記的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自己説的沒有記在上面。但是,在沒有刑訊逼供存在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簽名確認的筆錄內容很難被推翻,其辯解幾乎不可能被法院採納。
2.取證
偵查階段所説的取證,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證據。
在筆者辦理的案件當中,有一位當事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筆者接受委託後,瞭解到該當事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於是,筆者將證明當事人患病的證據及時提交偵查機關,便於偵查機關及時瞭解這一信息。偵查機關在收到材料後,對該當事人進行了司法鑑定,確認在案發時該當事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3.與辦案機關及時、合法、有效溝通
在這一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法律意見,有利於案件的處理,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曾經辦理一個案件,當事人來辦公室諮詢,説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公安機關拘留。我瞭解案情之後,認為該當事人的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並且詳細説了理由,便於他向公安機關陳述。同時告知他,萬一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讓他的夫人第一時間來找我辦理委託手續,方便我開展工作。後來該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當天給筆者打了個電話,告知我已經安排好讓自己的夫人來辦理手續。後來一直沒有下文。筆者以為此事已經妥善解決。一個多月以後,該當事人的夫人來我們律師事務所,告知我他的丈夫已經被批准逮捕了,聽別人説找律師沒什麼作用,所以一直沒有找,現在變成這樣,不知道怎麼處理。接受委託後,筆者第一時間與檢察院及公安機關聯繫,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論述該當事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取保候審。辦案單位採納了筆者的意見,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但是該當事人畢竟遭受了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這三十多天的牢獄之災。
在這一階段,辯護人可以向辦案單位瞭解罪名;可以審查案件管轄是否合法,提交《管轄權異議書》;可以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立案,確定是否遞交《提請立案監督申請書》;如偵查人員違法取證,辯護人可以代為提出控告申訴,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批捕意見書》等。另外,在批准逮捕後,可以出具《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書》。
4.其他法律幫助
其他法律幫助,主要體現在有受害人的案件當中,及時參與、指導與受害人達成諒解,以便達成《諒解協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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