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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非法拘禁判決書

法律2.68W
債務非法拘禁判決書
非法拘禁罪天津判決書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非法拘禁罪天津判決書最遲3個月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