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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

法律1.69W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適用於除民訴法解釋特殊規定的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網絡買賣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