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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舉證

法律1.68W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舉證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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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



    在私法領域,損害賠償的產生原因無非是兩個:一是由於侵權;一是由於違約。對於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性質,有違約説和侵權説兩種,本人贊同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定性為侵權責任。侵權説認為,婚姻不僅僅在配偶雙方之間發生效力,它更是一種社會制度,承載着分配生育責任,保證人類物種繁衍,維繫社會倫理秩序的功能。在配偶一方因過錯侵害另一方的權利時,就連帶着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理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和制裁。故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更帶有了侵權責任的色彩,因為它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評價,更帶有了社會評價的意義。相較之契約説,婚姻的制度説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質屬性,因而將離婚損害賠償視為侵權責任較之視其為違約責任也更合理。[4]既然離婚損害賠償不是由違約產生,那麼婚姻也就不是合同



    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若一方實施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了生理或者是生理上的侵害之後,受害一方可以起訴離婚,此時若夢提供另一方實施侵害的證據,那麼可以得到適當額度的補償金,但是若不能收集相關證據,可能不會被判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