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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終止説明

法律2.73W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説明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一、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情形對於租賃合同中止的情形,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租賃合同中止情形具體規定如下: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賠償: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6、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出現以上八種情形租賃合同都可以中止。二、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房屋租賃是城市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租賃期內租賃人獲得該房屋的使用權。那麼從法律上來説,房屋租賃的終止有多少種情形呢?1、合同全部義務履行,租期屆滿而未續租;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3、一方違約,對方解除合同。包括:(1)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租、換租或進行非法活動;(3)承租人無故空置房屋不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4)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購房屋或另租房屋;5、出租房屋被出賣、贈與、繼承(僅導致原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與新房主產生新的租賃關係);6、雙方協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