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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明

法律2.31W
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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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怎麼證明分居


夫妻分居的證明比較難,如果對方否認你們分居的事實,一般很難舉證證明。可以提供同事、鄰居的證人證言,來證明他們夫妻確實分居兩年,如能證明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説明感情確已破裂了,人民法院據此一般會判決離婚。 即使人民法院認為分居未滿兩年判決不準離婚,也可以在第一次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准許離婚的。

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要是夫妻打算分居離婚的話,那就要滿足法律中關於分居離婚的條件。不過此時起訴離婚怎麼證明分居,這個問題難倒了很多離婚夫妻,其實可以從日常生活中收集相應的證據,就包括一方在外的租房合同、鄰居的證詞等等。若有需要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