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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通知書訴訟時效

法律2.95W
到期通知書訴訟時效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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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綜上可以看出,而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規定,重點審查擔保人有無表示願意繼續擔保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現實中,擔保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具體講就是,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新協議對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有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在具體認定時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的規定,擔保人在簽收催款通知書時應就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示,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或擔保期間後,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藉口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債權人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書時。對此,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此行為如何定性,用以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該批覆雖然規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以減少因簽收行為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債務關係,但是卻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書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審查催款通知書的具體內容中有無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的內容,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在審查催款通知書時。因此,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單,屬於新的債權,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籤章的行為